咸寧市風景園林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學會名稱為:咸寧市風景園林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英文譯名:Xianning Society of Landscape Architecture ,縮寫:XNSLA。
第二條 本學會性質:是咸寧市內研究林業生態、風景園林學科、苗木花卉生產的專家學者、管理工作者及相關單位自愿組成的全市性、非營利性的學術研究類的園林與林業專業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學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林業生態、風景園林學科、苗木花卉生產的方針政策。組織和團結全市園林花木科技工作者,致力于保護我市大地自然資源,發掘和推廣鄉土苗木花卉,創建優良的城鄉生態環境,繼承并發揚中華民族林業生態、園林景觀、苗木花卉的優秀傳統,吸收世界園林建設林業生態的先進科學技術,發展和提高我市林業生態、風景園林學科、苗木花卉生產事業的科學技術和藝術水平,促進專業人才的成長,為繁榮我市城市園林綠化和風景名勝區的事業,打造優美的生態環境,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學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咸寧市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咸寧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學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在秘書處黨員達到三人及以上時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維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六條 本學會的辦公地址在湖北省咸寧市產業園2棟6樓(市環衛局大樓),郵編437000。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學會業務范圍:
(一)開展林業生態、風景園林學科、苗木花卉生產學術交流活動;
(二)普及科技知識、傳播先進技術;
(三)編輯出版學術書刊和科普讀物;
(四)接受省和市有關科技、政策和經濟建設中的課題與委托咨詢業務;提供技術服務;科技項目論證;科技成果鑒定。
(五)開展技術培訓,提高會員業務水平,擴充知識面;
(六)開展學術交流,發展同全省其他市區的風景園林、林業生態工作者的友好聯系。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學會實行會員制。學會會員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以個人會員為主。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單位會員:
1、具備一定數量林業生態、風景園林學科、苗木花卉生產科技隊伍的科研、教學、施工管理企事業單位。
2、擁護學會章程、履行學會義務、積極參加學會活動;
(二)個人會員:
1、具備高等院校本科畢業或碩士學位以上的科技工作者;
2、從事林業生態學科、風景園林學科、苗木花卉生產工作二年以上,取得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具備相當學術水平和工作經驗的林業生態、風景園林學科、苗木花卉生產工作者;
3、非高等院校畢業,但工作多年并具有相當的學術水平和科學活動實踐,有一定成就和貢獻的林業生態、風景園林學科、苗木、花卉生產工作者;
4、支持學會工作,從事林業生態、風景園林學科、苗木、花卉生產管理工作多年,有經驗、有成績的管理者及個體經營苗圃面積達到100畝及以上優秀工作者。
5、擁護學會章程、履行學會義務、積極參加學會活動。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學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學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對本學會會費收支情況提出質詢的權力;
(七)獲得本學會出版的刊物和學習資料權。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學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學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學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會員大會通過的標準交納會費;
(五)向本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和學會各項活動。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二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學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將以書面形式取消會員資格。
第十四條 會員如果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本學會每四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提議的,可以臨時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籌備召開大會;
(三)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 決定會員的吸收除名及獎罰;
(五) 決定申請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 領導本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 代表本學會與其它學會、研究會、協會加強協作聯系;
(十)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議召開會的,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的,應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本學會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1人,秘書長1人。理事長、副理事長從理事或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副理事長人數不超過常務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秘書長從常務理事或理事中選舉產生或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聘任,聘任的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本學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由本行業專家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善于團結協作,熱心公益事業,社會信譽良好;
(二)在本學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熟悉行業情況,被業內公認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
(三)熱愛學會工作,有奉獻精神;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上述負責人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能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學會理事長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團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學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條 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通過;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學會經費來源 :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學會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與會員承受能力制定會費標準。本學會會費標準的制訂和修改經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并獲得2/3以上會員通過后生效。本學會會費標準通過30日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及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第三十四條 本學會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款、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學會收支情況每年向全體會員公開,會員認為本學會違法收費或違法支出的,可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
第三十八條 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學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本學會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等重要會議,提前10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本學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承接課題和調查課題、接受捐贈等大型活動,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后,在活動開展前7個工作日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學會開展涉及重大政治、經濟、理論等方面跨組織、跨領域的活動,以及組織涉外研究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接受境外的捐贈等,在活動前報相關政府職能部門審批,并在活動開展前5個工作日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會舉辦評比、表彰活動的,在舉辦活動前,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十條 本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或由理事會決定。本學會與聘用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力義務。會員單位派駐學會的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由原單位解決,并不得低于在原單位工作時的標準。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條 對本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本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學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學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